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