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依法公开。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告之其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