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