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