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