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配套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