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