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