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具有计量监测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计数器的记录为准,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