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合并、分立或经营场所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确保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为前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