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条已修改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建设单位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