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并按照回族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工艺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