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可以查验途经本站的林木种子的检验、检疫证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