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三)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四)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者培训证明;(五)资金证明;(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七)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