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子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林木品种的选育工作。选育林木品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规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