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子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林木品种的选育工作。选育林木品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规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