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