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突出重点,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根据需要新建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