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维护管理需要村民筹资投劳的事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制定筹资投劳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提交讨论前,应当在项目直接受益区公告并征求意见。村民应当按照村组集体的决定出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