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