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