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