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