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