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