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