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告。临时召集会议或者会议改期的,应当及时通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