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