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未列入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议案,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