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条已修改代表提出的议案,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审议或者审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