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代表提出的议案,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机关应当制定议案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有关机关应当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例会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