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