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