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