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