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案件查处第二十五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