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