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案件查处第二十一条有效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