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该级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