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坏基本农田水利等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修复方案,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保护修复方案实施;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修复被损坏设施所需费用向受损单位补偿。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