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坏基本农田水利等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修复方案,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保护修复方案实施;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修复被损坏设施所需费用向受损单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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