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