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