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经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