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