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并按期组织演练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