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对运往火场的消防器材、装备和其他灭火抢险物资应当优先组织抢运。执行灭火抢险任务的消防车和各类运输工具免缴通行费、港务费和停泊费。消防车库门前及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周边,不得停放车辆或设置其他障碍物。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