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