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毁林开荒、毁林采种和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经济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放牧、打草、砍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内取土、修坟墓、倾倒垃圾、堆放柴草。

畜主应当管理好牲畜,禁止牲畜啃树毁坏林木。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