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对造林成活率达不到85%以上的地块,不得记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造林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当保持在80%以上。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每年都要对乡(镇)、场造林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