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或者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乡(镇)际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