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或者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乡(镇)际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