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在建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四米的封闭围挡,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二米的封闭围挡。靠近围挡的临时工棚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端,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等杂物。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一般应当避开城市主干道两侧,并采用不透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