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四节 旅游景区景点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